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有力助推全省早日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等精神,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要求,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一人不漏、一户不落”为目标,采取差别化、针对性的措施,持续推进各类人群稳定参保续保,到2020年,法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有效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困难群体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进“两聚一高”发展方略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阶段性保留现行面向低收入人口的100元最低缴费档次,同时强化执行对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费政策。
2.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要求,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按照每年不低于8%的调整增幅,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
3.探索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最低缴费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和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政策,按照缴费档次给予低收入人口相应的缴费补贴,强化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4.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力度,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城乡居保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5.确保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记入家庭收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6.积极落实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政策。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全面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7.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行精准支付,即:将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到10个百分点。
8.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间的衔接。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受益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大重病患者可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困难患者垫资压力。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9.深入推进困难群体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巩固建筑领域前期参保成果的基础上,贯彻落实省人社、交通、水利、住建、安监、工会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号),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等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从业人员,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推动“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落实,进一步织密织牢建筑等行业困难群体劳动力的工伤保障网。
10.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尘肺病等职业病人群的工伤医疗救治,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11.综合运用费率浮动等工伤预防手段减少因伤致贫发生。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按规定上下浮动参保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伤害防范。加强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防范意识和能力;针对高危行业、高危岗位开展现场互动式工伤预防培训,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
12.优先支付困难群体劳动力工伤保险待遇。对困难群体劳动力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保障其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13.积极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在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制度办法。指导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规定与城镇失业职工享受普惠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14.适时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健全完善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农民工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
(五)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15.依法推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参加生育保险。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6.按规定支付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一)努力推进困难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施脱贫奔小康工程的县(区),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切实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原原本本向老百姓讲清楚,调动他们参保续保的积极性,要全面调查和摸清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口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根据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口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实现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并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二)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就业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标准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并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积极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苏北、苏中地区镇村经办服务机构功能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为广大城乡参保居民提供更加规范、高效、优质的便民服务。加大经济薄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三)全面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对策,强化协调配合,实施精准发力,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省财政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各地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数给予大病保险基金补助。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低收入口身份界定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联合组织开展目标完成、任务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和专项督促检查。对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推广其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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