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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7-01166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7-05-19 00:00:00
名       称
关于开展2017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办函〔2017〕66号
关  键  词
关键字 
内容摘要
关于开展2017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关于开展2017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9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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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6号)和部劳动关系司《关于做好2017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动态掌握企业人工成本变动情况,增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基础上,选择部分制造业行业按季度开展企业人工成本定点监测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地区

  企业人工成本定点监测试点工作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泰州等8个设区市进行(以下简称“监测试点城市”)。

  二、监测行业

  在制造业中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1个行业大类实施监测。监测企业由监测试点城市按典型调查方法自行选取,兼顾大、中、小规模,三者比例原则上基本相当。其中,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监测企业总数的50%,每个监测试点城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应少于20户,最多不超过80户(特殊情况例外),全省共计606户监测企业(具体地区、行业监测企业分配情况见附件1)。

  各监测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关于选取监测企业的行业、数量、规模、登记注册类型等要求,选定监测企业并上报名单,抓紧编制监测企业用户名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户名,于5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格式见附件2)。

  三、监测内容

  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主要指标包括:1.销售(营业)收入;2.利润总额;3.固定资产折旧;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成本费用总额;6.从业人员平均人数;7.人工成本总额;8.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总额;9.工作小时总数。

  四、监测周期和上报要求

  按季度实施监测,调查上一个季度企业人工成本等相关数据,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采集并上传。

  2017年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本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数据,时期指标分别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截止时点指标分别为2017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的数据。

  2017年第一至第二季度监测数据的报送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31日,第三至第四季度监测数据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1日至31日、2018年1月1日至31日。

  由企业通过网络填报数据(数据上报系统仅在数据报送期间开放),监测试点城市和省厅分级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省人社厅负责选择监测试点城市、分配监测企业数量,负责组织实施本省监测工作,督促各监测试点城市及时采集上报数据,加强对各监测试点城市上报数据的复核。监测试点城市和企业一经选取后,即作为固定监测点,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增强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监测试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测工作,严格按要求选取监测企业,培训指导监测工作,并对监测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初审。监测所需经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拨付,监测试点城市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各监测试点城市要按照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联系人:张国顺。

  附件:1.分地区分行业监测企业数量分配表

  2.监测数据填报网站用户名情况表

  3.监测数据填报网址和用户名编码规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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