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交费比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反映了您对税务全责征收制度实施后部分企业缴费负担加重的担忧,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国家和省对企业社会保险负担重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我省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采取了相关措施,全力为企业节支降本:
一是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近些年,我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重要部署,先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2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今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30日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比2016年4月底前降了4个百分点,而且是长期性政策。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企业各项社保缴费负担超过320亿元,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是稳步推进社保征收体制改革。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为此,不少企业有所担忧,怕实行税务全责征收后会加重企业负担。为此,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也就是目前仍由人社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缴费计划征收。下一步国家将对每个省份逐一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的方可移交税务全责征收。同时,明确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三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我省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先行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使缴费基数下限当年下调20%左右。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不仅固化了我省前两年确定下限的做法,同时也将上限标准下调了,有助于合理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协同,及时处理降费率、缓缴费等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和缴费辅导,抓实做细工作,全力推动社会保险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