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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0-00597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0-10-21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20〕119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1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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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当奉献、奋发作为,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精神,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执行国家和我省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包括:各级事业单位派驻到经济薄弱村帮扶的工作人员和集体(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和集体);承担经济薄弱地区教育、科技、低保、就业、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文化、卫生等重大脱贫攻坚行动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程序与权限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精神,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评选和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分别产生嘉奖、记功、记大功人员和集体名单。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一)省级部门

1.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2.给予省委、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3.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设区市及以下

1.嘉奖。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乡(镇、接到)党委政府评议推荐后,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经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设区市以下的嘉奖、记功工作统一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汇总上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奖励比例(名额)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记大功,省级机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均可推荐记大功候选个人和集体。由省人社厅组织评选,再择优进行奖励。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名额产生有困难的,可由主管机关(部门)统筹确定。


五、奖励方式

(一)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对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给予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二)发放一次性奖金。对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4500元;记大功9000元。奖励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作总额,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同时,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三)强化示范引领。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对获得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用,优先安排参加健康休养,激发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六、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要认真谋划,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扎实细致做好评选工作,在11月底之前完成专项奖励工作。

(二)坚持优中选优。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勿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三)公开公正透明。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做好公示,注意多方面听取意见,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统筹协调。处理好各类表彰奖励的关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本次专项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依据《奖励规定》开展的定期奖励工作。

(五)做好典型宣传。各地可在评选后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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