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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和平均工资指标口径的调整,以及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2002年10月8日,我厅下发了《关于调整200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34号)。目前,除你市外,全省其他市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均从2002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了这一文件。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在宁部省属企业和退休人员对你市未按规定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问题反映强烈,极有可能发生集访、群访事件。春节将至,为确保退休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维护两会期间省城的社会稳定,特函告如下:
一、你市应尽快按照我厅苏劳社险〔2002〕34号文件的规定,对2002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年14208元的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认真做好2002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特别是做好企业主管部门和劳资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集访、群访苗头,要制定预案和对策,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的事件。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厅通报。
二ΟΟ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