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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18号)和《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8〕1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