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苏委法〔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委法〔2021〕13号)要求,为做好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职责移交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办理已接收的行政复议案件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21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2021年10月1日前各级人社部门已经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复议机关负责办理终结。
二、准确告知指引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自2021年10月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一律单一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人社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政府申请,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如有个别申请人坚持按原渠道申请的,应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处理办法。
三、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
为使行政相对人及时知悉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相关情况,充分行使行政复议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可以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接待窗口以适当方式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找到、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工作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