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多措并举,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助力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充分保证公立医院招聘自主权。202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明确“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经济薄弱地区,或者层次要求较高等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急需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优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进一步方便“高精尖缺”人才招聘,增强招聘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性和科学性。
二是积极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2015年,省委编办牵头省有关部门研究印发《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编办发〔2015〕6号),明确规定:“备案制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原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其工资待遇按照同岗同酬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就公立医院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待遇问题,《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4号)明确规定:我省各地公立医院要统筹处理好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操作时,可按同岗同酬原则由用人单位及个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我省医疗机构非在编人员职称晋升政策与在编人员相同,初级、中级为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考试合格即取得初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评审通过即获得高级职称。
三是推进备案制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鉴于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一直未明确其是否等同于编内人员,201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明确:“备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因此,我省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一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明确其可以参照职业年金水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公立医院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公立医院行业特点的人才引进方式,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关于您提出的“打通备案编制人员缴纳事业保险、职业年金的通道”的建议,目前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的相关政策尚未明确,特别是备案制人员的性质、认定标准、经费来源等,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我们将配合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与企业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强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因此,备案制管理人员与编内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能否基本相当,关键不在于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在于两者是否都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同标准建立年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