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告
扬州荣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3日,王玉向本局提出关于王玉(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53011)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期满7日内向本局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王玉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021年12月03日,本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单位寄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邮政部门以无此单位为由将邮件退回。
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701室
联系电话:0527-84353172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3日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扬州荣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4日,本局作出苏1399工中〔2022〕1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局于2021年12月03日受理了王玉(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53011)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因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中止关于王玉的工伤认定。
因你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701室
联系电话:0527-84353172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