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企业人员退休审批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地情况
国家为切实保障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其中明确了跨省就业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的办法: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关系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最近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都不满10年的到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同时,要求各省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本省省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我省依据国家授权和要求在贯彻《暂行办法》时对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明确了以设区市、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关于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执行。综上,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权限在国家,省级没有权限取消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按照缴费年限满10年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
二、关于简化退休手续情况
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了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人社部门权力事项清单梳理和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等,细化优化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的材料、程序和相关要求。2020年国家社保服务平台就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网上办理。2020年4月我省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了退休审批办事指南、减化了退休审批办理材料。2020年5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综合柜员制业务经办模式改革,以“大厅咨询引导、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限时办理反馈、全程公开透明、服务优质高效”为主要内容,依托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基本实现人社日常业务“就近办、一门办、一窗办、一网办、全省办”。2020年9月起,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地流动就业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直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和个人账户合并。2021年我厅又会同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政务办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退休“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8号),将退休审批、独生子女费申领、住房公积金领取和在职转退休医保打包联办。以上措施,进一步优化了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受理程序、固化了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所需材料清单、缩减了办理退休审批时间、减少了企业经办人员和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跑动次数,构建了与职工退休关联事项的办理程序。
我们将把您关于确定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意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争取国家在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时能够吸纳。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参保对象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退休审批程序,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