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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2-00210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2-09-14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函〔2022〕330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14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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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增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提高认识站位。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稳就业惠民生的基础工程、长远工程和民心工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是提升培训质量效果、确保培训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面对保持就业持续稳定向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多样化任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树牢精准培训、高效培训、规范培训、安全培训的理念,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二)把握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省“十四五”技能人才、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主线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过程全领域,强化系统管控、源头防控、内外监控,做到管好管实管严,筑牢培训资金“安全墙”。坚持教育引导、制度保障、技术支撑协同发力,健全人防、制防、技防、群防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一体形成不想腐的自觉、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

二、完善机制,从严从紧从细落实风险防控各项措施

(三)建立风险排查机制。要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排查风险点,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定向指派培训和评价任务、靠训吃训、优亲厚友、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等风险点,紧盯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对培训补贴既要核总数,也要核明细,既要核培训情况,也要核资金申请和补贴标准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漏洞,坚决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四)建立内审内控机制。要加强内部防控,将内审的细与内控的严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培训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规范资金支出范围,明确资金申请与使用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建立多岗位、多层级管理制度,形成相互制约、层层把关的监管机制,对培训备案、补贴审核、补贴发放等重点事项,实行初审、复核相结合,专人专岗,坚决杜绝一人通办。建立回避制度,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建立并落实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强化政治巡查和纪检监察,主动接受派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监督。

(五)建立群防群控机制。加强第三方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培训机构资质审查、培训过程监管、培训绩效评估等工作,提升培训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对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效果评审。加强社会监督,对培训机构目录、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培训补贴标准等重要信息履行公示程序,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主动与媒体做好沟通工作,及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三、多措并举,聚焦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加大监管力度

(六)加强培训准入管理。对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资质审查,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资源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特别是对首次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机构,要深入实地考察评估,核实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对政府补贴性培训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托人社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查询和按需选择。严格落实开班备案制,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将培训计划、课程安排、评价方案等材料提交当地人社部门,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对先开班、后申报的培训班次,一律不得拨付培训补贴。

(七)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核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电话调查,及时掌握实际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授课师资,是否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补贴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广告宣传、招生活动、收费等行为是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模式,指导培训机构在每个教室安装监控设备,运用远程监控、视频录制、地理位置签到等技术手段,探索实时监控。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推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能力规范明确培训大纲,开发培训课程,配备相应授课师资、教学场地和实训设备,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资源和教材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

(八)加强考核评价管理。对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员应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做到应评尽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方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相应证书,同时明确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规范考务管理和考试题库管理,运用大数据、视频监控等方式,强化培训评价过程质量监管,确保评价合格率真实反映培训质量,提高评价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持续深入推进“山寨证书”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杜绝乱发证、发假证,严禁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全国”“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图案,规范技术技能人才评价秩序。

(九)加强线上培训管理。按照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强化线上培训规范管理,征集遴选优质线上培训平台和数字课程资源,面向社会制定发布目录清单,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采用实名验证、人脸识别、远程监控、过程拍照、视频录制、即时互动等技术手段,确保培训的真实性。完善线上学员档案大数据采集分析等技术应用,为学员出具线上学习记录和证明。推进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融合衔接,建立健全线上培训课程标准与补贴体系。

(十)加强数字监管、智慧监管。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全面建设和推广使用省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将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部纳入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账”,强化数据录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培训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培训报名、开班备案、考核发证、补贴发放等事项实现全过程网办、全方位监管,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直达机制,提高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的便捷性、安全性、即时性。推动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审核,在信息审查、补贴申领环节,加强与就业失业登记、鉴定考核发证、社保、毕业生等信息库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的准确性。依托电子社保卡,探索推进个人领取与使用、培训机构登记与验证、培训券管理与审核等培训服务数字化。

四、精准发力,压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方责任

(十一)注重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和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要加快构建培训政策、培训资金、培训项目、管理机制“四统一”的大培训工作体系,整合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建立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上岗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稳岗率、创业培训合格率为主要指标的监测评估机制,理顺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各相关处室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齐抓共管、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要选优配强工作人员力量,把法治意识强、思想觉悟高、熟悉政策业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安排到培训监管、培训资金审核发放等关键岗位,切实优化人员结构和素质。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不断提升依法依规履职能力。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与警示教育,坚持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清醒认识自身岗位的廉政风险,引以为戒,严于律己,自觉恪守底线,远离违纪红线。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对发现的培训资金安全等重大案件,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审计督察、纪检监察发现的定向指派培训和评价任务、靠训吃训、内外串通、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务实管用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对涉及虚假宣传、违规收费、培训缺斤少两、学员满意度低、投诉举报较多、评价把关不严、发放“山寨证书”的机构,及时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和评价目录清单,直至取消其培训和评价资质,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职业技能培训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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