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加强教育卫生人才有序流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我省教育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针对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卫生人才流失问题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
一、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调整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学校聘用的名特优教师,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人员及实际薪酬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经费按现行管理渠道解决。
二、健全教育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工资收入分配机制。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42号),明确了加大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实行多元化薪酬分配制度等多项工资分配激励政策,对含教育卫生在内的事业单位引进和使用人才充分放权。
三、完善高等级岗位设置和“三定向”政策。2017年,我厅会同省教育厅修订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427号),大幅提高义务教育学校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小学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高居全国前列。2019年,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6号),明确用好用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乡村教师可超岗位聘用,对口支援教师可超岗位聘用。2020年,我厅研究印发《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对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为长期安心偏远乡村工作的教育卫生人才拓宽了晋升发展的通道和空间。
四、推进卫生系统职称制度改革。我厅自2019年以来启动了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到目前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已经全部下放到设区市。根据国家卫生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于近期印发。
五、规范教育卫生人才流动秩序。2020年修订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规定了拟聘用人员最低3年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系统)新聘用人员不得调动。2022年,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意见(试行)》(苏教人〔2022〕7号),严禁经济发达地区到薄弱地区抢挖优秀校长和教师,对恶意抢挖人才的,停止学校有关评优评先资格。《意见》还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教师流动手续,流动教师在辞聘或入编手续办理未完成前,应在原学校正常工作,不得通过重新建档方式为无人事档案教师办理入编手续。
六、充实乡村教育卫生人才队伍。2016年以来,为解决乡村学校师资短缺的问题,会同省教育厅开展全省乡村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探索免费培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师范生公费教育。2011年以来,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专项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地区乡镇以下基层学校、卫生院从事支教、支医服务,并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中择优聘用到基层单位。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教育、卫健等部门加强督查,把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到位。一是积极配合财政、组织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适时完善教育卫生人才相关财政保障政策,指导各地特别是苏中苏北地区用足用好高等级岗位设置和“三定向”政策,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二是建立健全更加客观公正的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加强医德医风、注重临床实践、破除“四唯”倾向,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三是加强人员调配宏观调控,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期制度,防止随意“跳槽”。四是高质量高标准为苏中苏北地区补充教育卫生人才,重点补充紧缺学科人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