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1年7-12月份养老保险保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11月22日我厅会同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07号),明确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11月30日我厅又会同三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明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也就是说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年度过渡为自然年度。文件出台后,11月30日和12月1日我厅分两次对文件进行全面宣传解读,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持续不间断缴费。
一、我省调整缴费工资基数适用年度的背景
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适用年度的调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要求。按照2020年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2021年全国统筹方案相关要求,各省份原则上应分两年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正常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自2022年起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应调整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4494元。但考虑到疫情影响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向人社部争取分三年过渡,据此,苏人社发〔2021〕107号明确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实际应执行4100多元),苏人社发〔2021〕113号调整了缴费工资基数适用年度,并调整了2022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4250元(这与国家原要求的降低了245元)。也就是说,我省通过拉长缴费工资基数过渡期,整体降低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成本。二是完善我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要求。我省社会保险相关基数在2021年底前,大多调整为自然年度,按照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的要求,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公布和执行也要与此相适应。且从2020年起,国家要求各省每年缴费工资基数均应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我省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和适用年度调整均已报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二、国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要求
国家层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明确要求,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明确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据此,按照国家规定我省没有权限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政策,2021年12月底前未缴纳2021年7月至12月份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跨自然年度补缴。
三、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整体要求下,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研究,结合省情实际,积极向人社部争取政策支持。持续扩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针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特点,不断加强养老保险工作宣传。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