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和含金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人社部门始终坚持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省职称综合管理。一是建立完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出台《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在职称评价中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不良倾向的通知》,全面修订全省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二是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坚持放权放活,让用人主体对职称评审“说了算”。先后整体下放全省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支持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等5家大型三甲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授权紫金山实验室、太湖实验室、省产研院等新兴研发机构和亨通集团、三一重机等大型民营企业围绕本单位主体系列(专业)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此外,向设区市全面下放中小学教师、中职校教师以及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向苏南五市下放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等重点产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权。三是动态调整职称评价专业。积极适应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2020年起支持苏州市试点开展生物医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助力苏州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2022年起在全国率先建立数字经济工程师职称评价体系,制定数字经济领域集成电路、区块链、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等10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授权南京、苏州等数字经济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试点。及时响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求,增设了科学技术普及、养老护理等新兴领域职称专业。四是切实加强有效监管。在下放评审权的同时,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评审专家库建设,下放至各设区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自主评审单位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加强随机检查,对发现职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2021年起,先后组织对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开展自查和抽查。为了堵塞制度漏洞,先后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职称评审风险防控指南(2023版)》等。近年来通报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2批次,按规定程序撤销41人高级职称。
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确实感到还不同程度存在着部分单位政策把关不严、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不规范,以及监管制度体系、监管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职称制度改革现实需要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对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的理解和认识,认真吸收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大胆解放思想,加强指导服务,切实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我省职称评审工作质量。
一是进一步规范制度体系。结合修订《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原则、程序和具体要求。抓住人社部即将出台《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契机,结合实际完善我省职称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职称分级管理,理顺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职责,压紧压实各地各单位职称评审工作主体责任。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服务,稳慎有序推进“放权松绑”,确保下放的职称评审权“接得住”“用得好”。
二是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在破“四唯”的同时着力抓好“立新标”落地,坚持共性与特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聚焦科创中心、重大科技平台等建设,进一步加大创新业绩的评价权重,加大所在单位的考核评价权重。坚持把“干什么”和“评什么”结合起来,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的企业研发人员职称评价机制,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将先进技术或理论用于实际工作能力、开拓性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实际效益,注重新经济、新业态、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
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评委会选任、退出核准备案机制,健全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制度,重点加强自主评审单位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申报职称评审回避监管。指导各评委会推广学术鉴定、材料盲审、面试答辩等评价方式,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的同行评议权重。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察、重点检查等不同方式,每年开展一次职称评审检查评估和通报,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评估。加强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巡视审计等线索处理,积极引入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手段,发挥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优势,努力推动实现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是进一步严格惩戒约束。细化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建立评委会告诫制度,对评委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评审权,连续受到告诫的收回其评审权。构建完善我省职称评审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申报人、评审专家和申报单位诚信记录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会同省有关部门将相关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管理,提高监管震慑效力。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提供“论文著作代写代发”等服务和宣传“职称包评包过”等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对通过上述机构违规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一律视为学术不端,对相关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