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深入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持续提升经办服务管理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财政补助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水平指标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兜底性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2329.52万人,其中缴费1179.57万人,基金滚存结余1244.47亿元,月人均待遇水平348.36元。
一、关于优化转移支付机制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全额支付,其中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确定的差别化分担原则,对市县分6档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省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30%、40%、50%、60%、70%,不足中央补助标准的按中央标准补助,分担比例原则上每1-2年调整一次。2024年省财政优化调整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启东市和海安市的省级分担比例从30%上调为40%。2020年至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共向南通市累计补助53亿元,占省补资金总额的12%。
二、关于强化基金政策顶层制度设计
近年来,我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8〕21号),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缴费激励政策,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稳步提高待遇水平。2023年,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8元。同时,严格执行《关于建立重大民生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意见》,加强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基础养老金调整的引导和调控。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模,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80%以上用于委托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今年,我们还将根据人社部相关司局部署安排,协同省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工作。
三、关于完善民生考核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指标纳入省高质量考核体系以来,我们坚持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指标考核办法也在持续优化中。2020至2022年度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各地保障水平。为防止地方因过度追求高质量发展考核名次,不考虑地方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素,攀比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23年度采用了目标值法,即达到省定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得基准分,再结合工作质效,从参保缴费率、地方补助资金到位率、基础养老金水平是否有提高三个维度进行激励。2024年度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指标从对设区市考核指标调整为重点工作考评指标,在仍采用目标值法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进行考评,以期推动制度可持续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进一步强化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财政支持,并立足我省实际和部门职责,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同时,我们还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结算程序,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