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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哺乳期员工享受哺乳时间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是公司给予的额外福利或“照顾”。并且,对于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法律有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则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可见,哺乳期员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不在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范畴内,而且其属于国家规定的假期,也不能计入年休假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