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相关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待遇申领初审,确定申领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由省级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领取资格。省直管企业相关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以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三、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缴费查询功能,在病残津贴待遇申请受理时,初步判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并提供适时合理的参保缴费规划建议。同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职责主动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经办服务。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