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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的,是否需要劳动者书面同意? |
| 内容 | 想要咨询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的,是否需要劳动者书面同意 |
| 提交时间 | 2025-10-08 7:33:49 |
| 受理回复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10-09 16:52:08 |
| 内容回复 |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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