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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和期限? |
| 内容 | 来信咨询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和期限 |
| 提交时间 | 2025-10-29 21:34:12 |
| 受理回复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10-30 15:57:31 |
| 内容回复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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