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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加班加点工资、视同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不予支付工资等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内容 | 加班加点工资、视同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不予支付工资等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提交时间 | 2025-06-02 15:09:47 |
受理回复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6-03 17:15:21 |
内容回复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