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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内容 | 来信咨询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提交时间 | 2025-06-26 11:59:01 |
受理回复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6-27 14:52:16 |
内容回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