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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做好待遇领取地为省本级,退休当月未在省本级参保缴费,在省本级以“个人户”(不属于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下同)办理退休的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地确定。在省本级以“个人户”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其省内医疗保险关系(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地;无省内医疗保险关系的,按其在省本级养老保险最后参保的一级单位注册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地。
二、人员移交。存量人员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整体移交至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人员信息推送至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增人员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地,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交至所属设区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员接收。各设区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人员后,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将承接的省本级“个人户”退休人员规范纳入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四、经费保障。移交各设区市、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的省本级“个人户”退休人员,其健康体检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人员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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