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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能否例外约定合同期限及经济补偿? |
| 内容 | 想要咨询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能否例外约定合同期限及经济补偿? |
| 提交时间 | 2026-5-14 21:53:19 |
| 受理回复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5-15 15:07:41 |
| 内容回复 |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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