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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6-00223
分       类
政协提案结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6-09-29
名       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18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人社复〔2026〕251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1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6-07-29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 字体:[  小  中  大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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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木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完善医学类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支持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立足人社部门职能,现就有关提案答复如下:

一、聚焦引才留才,多措并举引导医学类毕业生扎根基层

一方面,持续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决策部署,选拔招募高校毕业生参与支医等基层服务项目,充实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力量。组织基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全力引导服务期满人员留岗扎根、持续服务基层,不断优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夯实基层医疗服务人才根基。另一方面,常态化推进基层医学人才定向培养工作。专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苏卫教科〔2015〕21号),常态化为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输送专业医学人才。招生对象限定为本地户籍、自愿投身基层卫生事业、符合高考政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精准匹配基层用人需求。同时,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专业结构,将原有3个三年制大专培养专业拓展至5个,新增中医学、医学影像技术等基层紧缺专业,精准补齐基层医疗特色诊疗、影像检查等服务短板。

二、深化薪酬改革,切实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职业获得感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持续健全基层医务人员薪酬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队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落实基层绩效工资倾斜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按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00%-135%掌握,考虑到医务人员加班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可再按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0%-15%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在全国率先突破了国家“医疗卫生机构绩效水平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政策。二是设立专项全科医生津贴,在我省原有倾斜政策的基础上,可再增核10%的绩效工资总量,单设全科医生津贴,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基层全科医生,使其工资水平与当地县区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三是落实“两个允许”政策,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三、优化职称体系,实施基层卫生人才专项倾斜评审政策

基层卫生人才是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重要力量,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实行了多项倾斜政策。一是基层卫生人才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标准较非基层人员下调5分。二是至2020年,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已下放至13个设区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由设区市自行组织开展,更好发挥了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三是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2023年,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破除了社区卫生职称评价中“四唯”要求。基层卫生人才具备大专学历申报高级职称,在满足中级资历的前提下,不再对工作年限提要求,畅通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同时,严格落实基层卫生人才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明确基层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仅限基层岗位使用,人才流动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需重新考评,驱动优质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四、规范招聘政策,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规定

关于提案提出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给予优先录用或加分的建议,根据《中组部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事业单位招聘政策,未增设地方性招聘加分、优先录用政策。但我们始终立足基层引才需求,通过专项招聘、定向招录、订单培养等合规举措,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赴基层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优化基层医学人才引育、薪酬激励、职称晋升等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基层就业支持举措,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岗位吸引力,助力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健康江苏建设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