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优化国际化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境内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业资格双向互认、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等多维人才评价机制,经研究,现公布《江苏省境内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双向互认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照认定的对象和申报程序
(一)江苏省境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类)比照认定职称目录(附件1)
海外专业技术人才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期间取得目录内所列资格,具有留学(本科及以上)或海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且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比照认定相应职称。境外职业资格持证人才实名登录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或者相应职称申报网上平台),在线填报职称申报信息,用人单位需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后颁发职称证书。
(二)江苏省境外职业资格(技能类)比照认定目录(附件2)
掌握国际化职业技能,持有相应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在我省学习、就业、创业的劳动者,可对照目录至规定机构认定为相应技能等级,并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申报方式按照《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1〕7号)有关规定施行。
(三)江苏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及境外职业资格双向互认贯通目录(附件3)
1.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目录内31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程技术、财经、药学等领域持证人员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对应申报同层级的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考试或评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人员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所持社会工作者证书同级别的职称评审。
2.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互认国际职业资格。支持江苏人才“持证出海”、跨境执业,取得工程技术、财经等9项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赴境外就业,可直接向境外有关机构申请对接境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豁免境外职业资格专业、专项考试,互认资格可用于境外执业、国际项目投标、跨国企业任职等。
(四)江苏省企业证书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目录(附件4)
参与国内知名企业开展的企业认证,并获取企业证书的人员,可对照目录至本单位、企业认证协议合作单位或省重点技师学院认定为相应技能等级,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意向申报但暂未取得企业证书的人员,可在申报企业认证的同时,通过“一试多证”形式,获取企业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机构见“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专栏公示。
二、健全诚信监管机制
(一)持证人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持证人才需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等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对应资格并纳入我省一体化平台失信人员名单。
(三)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抽查机制,必要时与境外发证机构对接,适时核查证书真伪与有效性,杜绝虚假证书。
(四)对评审、认定通过的人员实行年度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违规执业的,撤销比照认定结果、收回证书并纳入我省一体化平台失信人员名单。
三、其他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动态调整目录清单,对目录内项目证书资质、技术水平及持证人才在苏创新创业情况的服务及监管,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移出目录。同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适时调整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吸引集聚、培育壮大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对符合目录比照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审核、办理各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做好政策宣讲,主动靠前服务,全程跟踪事项,畅通咨询渠道,及时回应诉求,营造良好人才服务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制定发布的境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等各项目政策文件,条款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发布比照认定初级、中级职称的境(内)外职业资格目录,并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
1. 江苏省境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类)比照认定职称目录.pdf
3.江苏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及境外职业资格双向互认贯通目录.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14日
要闻动态
公示公告
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
人才人事
劳动关系
政策解读






厅长信箱
劳动维权
网上咨询
“就在江苏”
江苏人事考试网
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
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江苏社保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