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函〔2022〕6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十四五”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强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大军,搭建全体劳动者成长、成功、成才大舞台,提升竞赛品质、塑造竞赛品牌,促进技能链、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经研究,结合江苏技能大奖评选工作,将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升级为“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时代、新技能、新梦想”为主题,聚焦数字技能,着力提高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坚持开放、公平、安全、绿色、廉洁的办赛理念,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鼓励赛训结合、赛展结合、赛用结合,创新竞赛形式、提高竞赛质量、推广竞赛成果,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为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竞赛主办单位
省有关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型企事业单位,技工(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可申请举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举办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业技能竞赛办赛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可联合举办跨区域的职业技能竞赛。
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江苏选拔赛和省重点职业技能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其它竞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指导单位对竞赛进行统筹管理和督导。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抓好技能培训,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和承办、协办等各方职责。
三、竞赛名称规范
凡纳入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目录的,应冠以“‘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标识,名称统一规范为“2022年江苏省XXX职业技能竞赛”。
四、竞赛内容范围
2022年“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岗位需求为引领,以传统工艺为基础,以数字技能为重点,以业务能力为拓展,全方位、全领域支持各行各业开展技术、技能类大赛。鼓励主办单位面向新职业、新工种开发新赛项。
五、省级竞赛标准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两个类别。根据参赛对象的不同,分为考察参赛对象职业(技术)技能和职业能力两个类型的竞赛。
(一)省级一类竞赛标准
1.职业(技术)技能类竞赛应达到以下办赛标准:
(1)参赛对象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和各类技工(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职工参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具有中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b.具有助理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具有赛项所涉职业(工种)初级工满3年工作经历;
d.相关赛项县级技能竞赛前3名、设区市级技能竞赛前6名或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
(2)参赛地区应不少于10个设区市,省决赛单赛项每设区市参赛人数不少于2人(组),单赛项全省总参赛人数不少于100人。
(3)组织方案完备、技术文件详实、设施设备配套、安全措施健全。竞赛技术规则和标准,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已明确的,参照执行;未明确的,应将理论和技术技能实操列为比赛内容。理论题库不少于1500道(其中,70%题量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开),单赛项单人实操时间不少于60分钟。
(4)承办单位已举办过设区市级(含)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具有较丰富的办赛经验。
(5)各赛项裁判长或专家组成员等至少1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考评员证书、裁判员证书或相应资质。
2.职业能力类竞赛应达到以下办赛标准:
(1)以省级机关名义主办。
(2)参赛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赛地区应达到13个设区市,主办单位应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选拔赛。省决赛每设区市参赛人数不少于2人(组),全省总参赛人数不少于260人。
(3)承办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办赛经验和安全的设施环境。
(4)竞赛方案详实可行,具有完备的理论题库(题库量不少于1500道,题库应在赛前至少1个月向参赛单位公布);应有现场情景模拟等实操内容,单人实操时长不少于20分钟。
(二)省级二类竞赛标准
1.职业技能类竞赛应达到以下办赛标准:
(1)参赛对象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和各类职业(技工)院校、高等院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职工参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具有初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b.具有技术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在相关赛项县级技能竞赛前5名、设区市级技能竞赛前10名,或具有省级技能竞赛、全国技能竞赛参赛经历。
(2)参赛地区应不少于7个设区市,单赛项全省总参赛人数不少于70人(特殊职业工种、行业系统内技能竞赛活动不受地域要求限制,但竞赛规模应与省级竞赛要求相匹配)。
(3)组织方案完备、技术文件详实、设施设备配套、安全措施健全。原则上,应同时包括理论和技术、技能实操内容。理论题库不少于1000道(其中,70%题量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开),单赛项单人实操时间不少于60分钟。
(4)承办单位已举办过设区市级(含)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具有较丰富的办赛经验。
(5)各赛项裁判长或专家组成员等至少1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考评员证书、裁判员证书或相应资质。
2.职业能力类竞赛应达到以下办赛标准:
(1)以省级机关名义主办。
(2)参赛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赛地区应达到13个设区市,全省总参赛人数不少于130人。
(3)承办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办赛经验和安全的设施环境。
(4)竞赛方案详实可行,具有完备的理论题库(题库量不少于1000道,题库应在赛前至少1个月向参赛单位公布);应有现场情景模拟等实操内容,单人实操时长不少于20分钟。
(三)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大赛江苏选拔赛,江苏省技能状元大赛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省级一类竞赛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四)原则上,同一部门、单位竞赛活动应归类整合后,统一申报备案。
六、竞赛组织流程
省职业技能竞赛采取主办单位全年申报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公布目录,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每月10日前,主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2022年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及竞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要求详见附件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竞赛备案目录;主办(牵头)单位印发竞赛通知,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确定竞赛专家团队和裁判员构成,并负责组织实施;竞赛过程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派员督导;竞赛结束后,主办(牵头)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竞赛总结材料(内容要求详见附件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11月份,根据职业竞赛类别评定办法(详见附件4),组织力量对2021年1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举办的竞赛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竞赛类别,公布竞赛完赛目录和表扬奖励名单。
七、省级竞赛督导办法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仲裁机构,对竞赛争议进行仲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应邀请质量督导员或纪检工作人员等全程参与流程督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派员督导。
八、省级竞赛激励措施
职业技能竞赛表扬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一)对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职工(含教师)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省级一类竞赛
(1)前6名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
(2)竞赛项目为专业技术类的,第1名选手如具备中级职称或相应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可按规定申报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最高至副高),第2-3名选手的竞赛成绩可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破格条件(实行职业准入的须具备相应准入资格,“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下同);获各赛项前3名(组)的学生选手主教练(1名)可享受与相应名次的职工选手同等奖励。
(3)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赛,竞赛项目(工种)为职业技能类的,前6名选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行业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完赛时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满1年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省级二类竞赛
(1)前3名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
(2)竞赛项目为专业技术类的,第1名选手如具备中级职称或相应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获各赛项第1名(组)的学生主教练(1名)可享受与相应名次的职工选手同等奖励。
(3)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赛,竞赛项目(工种)为职业技能类的,前3名选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根据《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文件要求确定的相关机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完赛时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满1年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省级一、二类参赛,符合以上激励措施相关要求的,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377号)精神执行。
(二)对上述激励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则上每季度行文通报。重要赛事,及时通报。
(三)对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学生,获得一类大赛前3名或二类大赛第1名选手参照上述奖励措施核发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成绩合格的其他选手,可按规定晋升相应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四)对涉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的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证书核发申请表》(详见附件5)。根据《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文件要求,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办理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技能类竞赛省级决赛的选手,在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时,必须按规定达到理论和实操双合格要求。选手参加同一竞赛的全过程中(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省内只能晋升一次职业技能等级。凡未备案立项的职业技能竞赛,不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获得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各赛项优胜奖及以上的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各赛项三等奖及以上的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
(六)经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评估标准的竞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作降低类别奖励或不予奖励处理,相关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质量高、效果好的优秀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每年数量不超过30个。
设区市级(含)以下职业技能竞赛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竞赛目录及开展情况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目录的,不得以竞赛为名展开相关培训,不得领取相关培训补贴。全省各类竞赛不得收取任何报名费、参赛费。对违规地区和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以开展2022年技能大赛、筹备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技能竞赛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我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举办世界技能大赛的重要意义,引领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带动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本通知相关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鲲、陈彦德,联系电话:(025)83271721、8327604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