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人社厅、省卫健委、总工会联合印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程序,统一和规范了全省鉴定工作流程,取消了工伤职工复核鉴定,完善和加强了专家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水平、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一、出台背景
人社部会同财政部2025年1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后,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有新要求,需对我省原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人社部会同国家卫健委2025年7月1日施行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与工伤职工两类人群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统一;同时新形势下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信息共享、内控管理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强专家管理,健全内控制度,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完善法律责任,维护基金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合并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有机结合,进一步便于指导和统一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优化鉴定程序。《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作了全面优化,进一步缩短鉴定结论作出期限;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让符合条件的职工尽快享受相关待遇,更好维护鉴定申请人的权益。
(三)完善便民服务。《办法》明确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将收取鉴定申请材料、通知现场鉴定、送达鉴定结论等便民服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办理,方便鉴定申请人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完善,探索鉴定业务线上办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四)强化风险防控。《办法》强化专家管理,明确专家的激励、回避制度;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信息共享,核验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加强制度防控,明确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形;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完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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