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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精神,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现将《江苏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预防、康复等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预防、康复等业务规程.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6日